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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领域。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大矿山安全技术改造力度,加强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力争今后3年,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稳步下降,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一、进一步明确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力争今后3年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稳步下降。
二、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完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督促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能机构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形成全员参与、各司其职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加强矿山现场安全管理。督促和指导矿山企业加强班组建设,抓好班前、班中和班后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监督员现场巡查和主要负责人现场定期检查制度;建立安全技术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矿山现场安全技术管理;按规定对安全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安全设备和设施运行有效、可靠;对矿山采空区等危险源定期进行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加大矿山安全投入。督促矿山企业足额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防护装置,进一步提高矿山机械化水平。
(四)加强矿山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对新录用的矿山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岗位安全作业要求和避险自救知识;每年对生产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使其了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掌握岗位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知识。
二、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矿山现场安全管理,加大矿山安全投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护装置。
三、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
(一)做好矿山源头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安监、公安、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和整合矿区的联合踏勘工作,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矿区范围划定专家论证等工作机制。各级国土资源、发改、经信、环保、安监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项目依照法定职责,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引导建设单位提高矿山技术装备和开采工艺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的要求,提升新建矿山安全保障能力。
(二)加强对矿山的日常监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矿产资源规划,确定不同矿种的开发利用准入条件,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打击各类违法开采和违法勘探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做好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换证)工作,定期对矿山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要责令企业进行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矿山爆破作业许可制度,做好矿山企业爆破物品使用、储存等的监管工作,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打击矿山非法生产和违法行为。各级安监、国土资源、林业、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组织开展执法行动,着力打击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违反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尾矿库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等非法违法行为。
(四)落实政府对矿山安全工作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地方政府对停用的无主尾矿库和影响公众安全有塌陷和坍塌危险的无主采空区、露天边坡,要落实资金进行治理;对停用的无主尾矿库,要指定相关单位进行管理。各有关乡镇政府要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做好矿山源头管理工作,加强对矿山的日常监管,打击矿山非法生产和违法行为,落实政府对矿山安全工作的责任,定期对矿山进行监督检查,提升矿山安全保障能力。
四、进一步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一)深化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对查出来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并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当地政府要挂牌督办。深化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督促矿山企业进一步完善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和提升系统,加强对采空区的管理和水患的防治。继续督促露天采石场落实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的要求,加强边坡管理,防范坍塌事故。继续做好尾矿库专项治理,督促有关单位加快危库、险库、病库治理进度,落实尾矿库管理责任。
(二)引导矿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采取政策引导、安全许可等措施,推动矿山企业积极采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巩固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技术、非电起爆系统、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工艺等技术应用成果,扩大在线监测和视频系统在矿山、尾矿库管理中的应用,逐步推进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在矿山的应用。继续推动有关单位开展尾矿综合利用的研究和应用,消除重大危险源。
(三)推进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分类监管制度,引导矿山企业逐步建立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组织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好有关标准的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岗位风险辨识和改进制度,不断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改进企业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持续改进机制,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四)建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积极推进矿山企业安全承诺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经验,推动矿山企业增强安全诚信意识;建立矿山企业“黑名单”公告制度,及时通报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和重特大矿山事故情况。不断探索对列入“黑名单”的矿山企业的综合性制约措施,完善相应机制。
四、进一步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深化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引导矿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推进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及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结合实际制订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提高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各地要按照浙委〔2009〕8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相应的矿山安全监管装备,抓好矿山安全监管干部业务培训,提高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效能。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和专家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
(三)做好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各地要依托矿山企业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矿山事故处置能力;要督促矿山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矿山事故。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地要依法落实矿山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矿山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和瞒报伤亡事故等的举报,要及时处理;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查处并予以曝光。
五、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做好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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