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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露天矿山管理,推进矿业绿色发展,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源头管控,严格露天矿山准入

(一)强调规划引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生态保护”原则,科学编制并落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优化露天矿山开发布局,合理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实行露天矿山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增量,全省范围内露天矿山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鼓励编制砂石土资源开发专项规划。

(二)依法依规新设矿业权。严格禁止在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开采区域内设置采矿权;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两侧1公里可视范围内不得设置露天矿山,已设矿山应限期逐步退出并依法依规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新设露天矿山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新设矿业权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新设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应落实“净矿”出让。

(三)严格矿山准入条件。矿山开采规模、服务年限需与矿产资源储量相匹配,实现小型露天矿山减量化,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推进露天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开发。新建建筑用石料最低开采规模5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砖瓦用页岩最低开采规模6万吨/年,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石灰岩(水泥用/其他)最低开采规模5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高岭土、瓷土(瓷石)最低开采规模5万吨/年,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石英岩(砂)最低生产规模1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其他矿种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的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执行。

(四)优化矿产资源开采设计。露天矿山原则上按照整体开发原则,适合整体开发的应整体出让;严禁以自然山脊为界设置,切实做到最终边坡高度最小化、最终底盘面积最大化;严禁“一面墙”式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原则上禁止开采最低标高设在侵蚀基准面以下以凹陷式方式开采。

一、强化规划源头管控,严格露天矿山准入:要强调规划引领、依法衣柜新设矿业权、严格矿山准入条件、优化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生态保护的原则,新设矿山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矿山的开采规模年限要与矿产资源储量相匹配,推进露天矿产规模化集约化开发,露天款山原则上要按照整体的开发原则,适合整日开发的应整体出让。

二、加强露天矿山监管,严格依法依规审批

(一)进一步规范露天矿山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采矿权的管理。妥善处理好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采矿权设置,严格落实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已设露天矿山开采境界不得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切实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等日常监管。

(二)鼓励矿山扩产增能。支持现有露天矿山通过技改扩能、升级改造等措施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能。生产规模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变更生产规模需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对于被临时关停、整顿的矿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指导采矿权人尽快落实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复产。对于资源枯竭(剩余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足6个月)矿山,应积极主动作为,督促矿山企业履行闭坑注销、生态修复等相关义务。因历史原因,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与设计生产规模不一致的,应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明确开采安全、环保及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内容应以具有相应的资质单位编制专项报告及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三)提高矿山综合利用水平。支持露天矿山在符合安全和环保的前提下对露天剥离等产生的砂石土资源进行综合利用,鼓励生产矿山依法依规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其妥善处置,并按销售量乘以建筑用石料(粘土)市场基准价征收废石(粘土)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四)加强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新设采取爆破方式开采的露天矿山之间至少应保留300米间距;对已设的矿区范围间距小于300米露天矿山(爆破方式),应积极引导相邻矿山通过市场收购等方式,实现同一主体统一开采。未解决前,不得批准矿山深部或上部资源的协议出让。

(五)及时移交采矿权审批权限。进一步梳理核实采矿权审批权限问题,严格按照经评审备案的储量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范登记采矿许可证矿种。严格按照《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0〕3号)中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采矿权审批权限。

(六)依法依规审批采矿权。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自然资源部及省厅门户网站发布的采矿权审批登记指南要求依法办理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等审批,不得越权审批、擅自增加非法定申请资料要求审批,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资料齐全的申请应于法定时限内及时办结。确因地方政府或产业政策原因,不能办理探转采或采矿权延续的,当地政府应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七)加强露天矿山开采行为监管。严格监督采矿权人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开采方式、开采范围、矿种、“三率”指标及产品方案组织开采,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通过采矿权人开采情况监测检查等手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超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开采非证载矿种行为,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二、加强露天矿山监管,严格依法依规审批:进一步规范露天矿山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采矿权的管理,鼓励矿山矿产增能,提高矿山综合利用水平,加强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及时移交采矿权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审批采矿权,加强露天矿山开采行为监管,已设露天矿山开采警戒不得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明确开采安全环保及水土保持等方面,鼓励生产矿山按照减量化资源化等原则,实现同一主体统一开采,严格监督采矿权人按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开采方式等,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三、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矿区环境整治

(一)严格落实矿山生态修复等相关制度。按属地管理原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矿山企业编制生态修复方案、规范计提、使用生态修复基金;监督矿山企业每季度按照(非)原矿销售收入、矿种系数、开采系数综合计提基金,监督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矿山生态修复方案,严格执行年度生态修复计划,实行季度生态修复。矿山企业依法转让采矿权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人的生态修复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矿山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

(二)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发展。采矿权出让应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建成具体时间、未建成违约责任等内容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新建露天矿山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已设露天矿山剩余储量可开采不足三年的生产矿山,原则上可不申报绿色矿山,但应参照绿色矿山的标准和要求开展生产管理,在矿山关闭前应当完成生态修复义务。

(三)坚决遏制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扎实开展采矿权人开采情况监测检查和矿产资源动态巡查,深入推进自然资源行业领域整治工作,切实强化矿产资源开采日常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巡查、报告、制止、查处力度,发现涉及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问题,要及时发函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监管到位。

三、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矿区环境整治:严格落实矿山生态修复等相关制度、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发展、坚决遏制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按属地管理原则监督企业落实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新建露天矿山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与运营管理,切实强化矿产资源开采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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