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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代科技,开启绿色环保的智能化工厂,从此成本,大幅提率
各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国土分局、环保局,有关矿山企业:
近年来,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通过持续的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矿山总数量大幅度减少,但从总体来看,安全生产条件差、职业危害和环境破坏严重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水平,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经市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研究决定,继续在矿山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本市进一步深化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项整治提高办矿标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按照“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建设世界城市的要求,通过进一步深化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项整治,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将我市矿山企业建设成安全健康、绿色和谐矿山。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通过进一步深化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项整治,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建设安全健康、绿色和谐的矿山。
二、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深化矿山专项整治,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实现矿山开采的规模化和机械化,使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职业安全健康水平明显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化矿山整治,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矿山开采规模化与机械化,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与职业安全健康水平,改善其生态环境。
三、专项整治的内容(准入条件)
本市所有整合(改、扩、建)的矿山在正式投产前、现有矿山在2012年底前要达到以下准入标准:
(一)控制矿山总体开采规模,提高单个矿山开采规模
根据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按照不增加矿山总体开采规模的原则,督促小型矿山通过进一步整合,提高单个矿山(矿山企业的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开采规模。
石灰石矿山开采规模必须达到50万吨/年以上(中型以上);
铁矿山开采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以上。
(二)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1.矿山开采工艺:矿山需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整开采设计文件,并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建设,采用规范的自上而下的水平分层台阶式开采,杜绝单壁顺序阶梯开采,开拓运输系统完备,道路建设符合设计要求。
2.生产机械装备:矿山要采用高风压潜孔钻机、全液压钻机等安全先进、钻孔效率高的机械化穿孔设备进行穿孔作业,采用机械化铲装设备装车和矿山专用汽车进行运输作业。露天矿山杜绝漫坡溜矿、倒运矿石下山的运输方式,杜绝使用拼装、改装设备;大块矿岩应采用液压碎石机破碎,杜绝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3.安全监控监测:对重要生产设备、重点生产岗位进行视频监控;鼓励应用物联网技术,对有潜在危险的露天矿山边坡、排土场要建立边坡稳定性监测监控系统,实施在线监测;地下矿山要全部建立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4.管理技术人员:矿山企业必须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矿山企业的矿长应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和生产技术管理机构,矿山技术总负责人应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要配备采矿、测量等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三)加强职业危害防治
1.矿山企业应设立矿山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完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并保障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采取降尘、减噪等措施,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防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2.矿山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其结果应向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3.矿山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应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技能培训。
(四)加强环境保护
1.扬尘污染控制:在穿孔爆破工序,钻机须配备过滤式除尘设备;石料破碎、筛分等加工作业须布置在厂房内,并配备过滤式除尘设备;粒径小于10厘米的成品、半成品和副产品砂石料存放在密闭仓库内。厂区内转运和装车外运过程须采取密闭措施并配备过滤式除尘设备;工厂门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装置,防止车辆带灰尘、泥土上路;矿区主要道路、矿山开采境界范围以外的运输道路要进行硬化,并配备清扫、洒水车辆,每日清扫、洒水,保持路面清洁;遇四级及以上大风时停止露天开采作业。
2.环境监测与监控:定期监测石料破碎加工、装车等场所除尘器排放口的粉尘浓度,确保达标排放;在采矿区、破碎加工、砂石料装车、主要道路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市环保局联网。
3.生态保护与修复:将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作为主要生产环节,应列出明确的专项经费,制订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对开采终了的采矿场(区),应及时进行绿化、复垦或生态恢复。应按照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对暂不开采的区域进行绿化,裸土地块及时进行覆盖或种植速生草种,对地下矿山采空区、露天矿山边坡及时进行生态修复;推进矿山废弃物综合利用,逐步实现零排放,创建绿色矿山。
4.环境管理:企业设立环境保护机构和专职环保员,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监测数据报告制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三、专项整治的内容:控制矿山总体开采规模,提高单个矿山开采规模、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加强环境保护。控制矿山总体开采规模,提高单个矿山开采规模,开拓运输系统完备,露天矿山杜绝漫坡溜矿的运输方式,对重要生产设备与岗位进行监控,企业应设立矿山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完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扬尘污染进行控制,环境监测与监控,在总要部位安装监控设备,与市环保局联网,推进矿山废弃物综合利用,创建绿色矿山。
四、工作原则
有关区县安全监管、环保、国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联合执法,积极主动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按照“科学规划、规范设计、提高标准、淘汰落后”的总体原则进行:
(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按照划定矿界依法进行开采,矿界内应关闭的矿山(生产系统)应先行关闭,逐步实现一个矿体由一个企业主体实施开采。
(二)坚持规范程序,依法开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审查批准,并严格依照开采设计和相关规定建设开采。
(三)坚持提高标准,淘汰落后。矿山设计和开采要坚持高标准,采用先进采矿方法和工艺,采用先进机械设备,坚决淘汰落后采矿工艺和落后生产能力,实现现代化开采。
(四)坚持随采随治,保护环境。矿山企业必须及时、足额缴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并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环境保护原则,将生态环境治理列入矿山企业管理重要内容,切实做到随采随治理。
四、工作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程序、依法开采、提高标准、淘汰落后、随采随治、保护环境。依法进行开采,严格依照开采设计与相关规定建设开采,矿山的设计与开采要坚持高标准,淘汰落后采矿工艺与落后生产能力,实现现代化开采,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将生态环境治理列入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到随采随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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