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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省绿色矿山建设,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形成资源、环境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现将进一步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高度重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绿色矿山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统筹谋划,精准施策,持续优化矿业布局,调控开发强度,集约节约高效利用资源,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一、提高站位,高度重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绿色矿山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认真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通常谋划,精准施策,持续优化矿业布局,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二、开拓思路,创新绿色矿山管理新机制
(一)完善绿色矿山名录库。建立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形成国家、省两级绿色矿山名录库。充分衔接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及自然资源部绿色矿山建设评分指标,结合实际确定省级绿色矿山达标入库标准,全面推进绿色矿山达标建设。省厅将按照自然资源部绿色矿山遴选要求,从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中择优推荐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拟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原则上应通过1年绿色矿山建设期考核。
(二)分类实施建设。
1.新建矿山(含改建、扩建)应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要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矿业权出让公告、合同和相关设计方案,确保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施工建设。
2.对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需要签订合同的采矿权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2017年3月以来新出让的采矿权,应签订补充合同,明确绿色矿山要求。
3.鼓励生产矿山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或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增加绿色矿山建设内容。
4.对三年内拟注销采矿权,要规范矿区生产秩序,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开发利用方案及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确保矿山生态修复成效。
(三)严把入库质量。矿山企业在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且自评达到标准要求的,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绿色矿山并提交自评估报告。矿山企业对自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跨行政区域的矿山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并经省厅组织评估、核查和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
(四)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绿色矿山监管系统平台,待平台启用后,矿山企业应及时将本年度绿色矿山建设情况上传系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将绿色矿山日常监管工作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检查结合开展,并充分利用“空天地”等技术手段,对已纳入名录库的矿山开展动态监测,检查情况及监测成果要及时上传系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入库绿色矿山的日常监管,巩固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成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从绿色矿山名录中移出,并在全省予以通报。
二、开拓思路,创新绿色矿山管理新机制:完善绿色矿山名录库、分类实施建设、严把入库质量、加强监督管理。要建立绿色矿山名录库,形成国家与省两级绿色矿山名录库;确保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施工建设,明确绿色矿山要求,确保矿山生态修复成效;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且达到标准要求的,可向主管部门申报绿色矿山并提交自评估报告;建立绿色矿山监管系统平台,巩固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成果。
三、压实责任,保障绿色矿山建设实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省厅负责指导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研究制定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政策,负责省级绿色矿山入库管理和拟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择优推荐工作,指导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监管责任,开展摸底调查,加强绿色矿山日常监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督促企业推进建设和落实问题整改。
(二)强化统筹协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合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矿山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自然保护地等方面问题的,及时函告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矿山监督管理。
(三)创新支持政策。对纳入国家、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企业用地予以支持,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统筹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用地需求。
支持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市县将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其中,正在开采的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探索产权激励政策,纳入国家、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企业,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允许其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绿色矿山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培训,政策宣讲,解读标准规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要调动各部门和矿山企业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在全社会营造认知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支持绿色矿山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相关费用纳入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三、压实责任,保障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统筹协调、创新支持政策、加强宣传培训、强化资金保障。开展摸底调查,加强绿色矿山日常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应部门沟通协调,合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前提下,依法优先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培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使用现代科技,开启绿色环保的智能化工厂,从此成本,大幅提率